六安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经信局发布时间:2020-05-2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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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六政办〔2020〕12号),进一步做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工作,为充分发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六安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基本条件。申报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企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六安市境内依法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项目已纳入市级技改项目库,项目已竣工投产,并取得了相应的技改效果。(三)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四)项目应在以下高端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自动化、创新化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五)项目完成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信息化、创新化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六)优先支持主导产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是明确申报、评审与认定程序。六安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每年度认定一批,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企业需填写《六安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附件2),所在县区经信部门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初审合格后行文报市经信局。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可视情况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查通过的项目授予“六安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称号,颁发证书。

三、监督管理

1.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在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时优先推荐。

2.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开展的示范推广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已经认定的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认定资格,同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在市经信局申报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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