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六安市经信局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安市经信局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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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大类) |
抽查事项(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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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部门(3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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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爆销售企业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 |
2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监管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经信部门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信部2018年第19号公告) 3.《六安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19〕16号) |
3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稀土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的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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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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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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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管事项(配合应急管理局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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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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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属于配合共同监管) |
非煤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