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 保留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 资质 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一)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权责内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应当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2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编制 |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 | 应当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规范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
| 无 | |||||||
| 取消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 无 | |||||||
文件下载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工信视角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