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 1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市工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 企业 | |
| 2 |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 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程序和条件。(二)认定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工信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组织评审,并授牌。 | 市工信局电子和信息化科 | 企业、产业园区、科研院所 | |
| 3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转报 |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2〕107号)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款: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 市工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 企业 | |
| 4 | 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工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 企业 | |
| 5 | 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初审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44号),第二条 评价范围为全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第三条 评价依据为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简称为《评价标准》)。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船舶函〔2020〕129号):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工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 企业 | |
| 6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转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创建申请进行初审,确定本地拟推荐的平台(基地)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同时废止。 | 市工信局企业服务科 | 基地、平台 | |
| 7 |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第四条第一款,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工信局科技与装备科、市财政局经建科 | 企业 | ▲ |
| 8 |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2.省经信委节能处三定方案:指导和推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
市工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 节能环保生产企业、节能环保服务公司、重点用能企业 | |
| 9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市工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 企业 | |
| 10 |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第二章评价和认定第十二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 中小企业 | |
| 11 |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优质企业成长计划>的通知》(皖政〔2024〕90号)第一条:聚焦培育发展“4433”万千亿制造业产业体系和先进制造业集群,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下同)—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成长路径,梯度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安徽优势企业矩阵。力争到2027年,年均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企业1000家左右、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200家左右、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业链链主企业10家左右。 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任务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六政办〔2022〕15号)一、梯度化培育优质企业群体。2.实施梯度培育工程。市贯彻落实措施: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成长路径,每年培育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 中小企业 | |
| 12 |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工信产业函〔2024〕51号)第五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事宜,协助进行相关培育、指导和管理。 | 市工信局综合法规科 | 企业 | |
| 13 |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工信局科技与装备科、市财政局经建科 | 企业 | ▲ |
| 14 |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 | 1.《追求卓越品质 打造工业精品矩阵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皖制造强省组〔2024〕5号)提出:到2027年,全省制造业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产品品种丰富度、品质满意度、品牌认可度明显提升,形成进阶升级的安徽制造精品矩阵,即“省级新产品—首创产品(“三首”产品)—工业精品—标志性产品”的梯次矩阵,推动“安徽制造”在市场有竞争力,在全国有知名度,在国际有影响力。 2.《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5年安徽工业精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四、有关要求(一)网上申报。2025年“安徽工业精品”遴选实行网上申报,具备基本条件且自愿申请的企业访问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s://jx.ah.gov.cn/)“工业云”,使用“皖事通办用户”法人账号登录,在安徽省工业精品申报认定系统上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信息、上传附件材料(加盖有效公章),经县级、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致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551-62871939。(二)各市推荐。各市工信局严格审核把关、优中选优,按照分配名额(附件1)确定推荐名单,填报《安徽工业精品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正式行文(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我厅。三)申报时限。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12时,企业申报端口关闭时间为7月11日24时,县级预审端口关闭时间为7月16日24时,市级初审端口关闭时间为7月22日24时,逾期不再受理。 |
市工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 企业 | |
| 15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23〕24号)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涉税、通关、安全、环保等方面违法情况进行核查。(三)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第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确认,于当年8月31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 市工信局科技与装备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企业 | |
| 16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六工信〔2024〕66号)第四条 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 市工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 企业 | |
| 17 |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推荐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文件要求: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转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举办”。 2.《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 3.《关于开展第五届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认定工作的函》六、(二)市县审核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申报者的《申报表》和书面申报材料、申报产品实物、影像光盘及产品设计图等,对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以下内容:1、申报者及其申报产品、从业年限、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2、申报产品确为本人制作;3、艺术业绩无伪造、浮夸;4、学历、职称、产品获奖、荣誉称号、社会职务等有法定证明复印件;5、代表性著作和论文等无抄袭;6、其他需审核的重要材料。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对申报材料和产品进行初评,提出推荐人选,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三)上报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申报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评审认定办公室正式行文并附《推荐汇总表》(附表2),将申报者《申报表》和所需书面材料(一式二套)一并报省评审办。同时上报电子版。 |
市工信局产业发展科 | 个人 | |
| 18 |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 市工信局企业服务科 | 企业 | |
| 19 | 保持食盐合理库存 | 1.《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2.《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3.《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 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
市工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 企业 | |
| 20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号)第八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一)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 市工信局综合法规科 | 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 |
| 21 |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荐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 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 市工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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