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6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守牢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现就开展2026年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范围
省内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保持生产准入条件、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产品参数与许可参数一致。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加强合格证管理的监督。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确保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
(三)加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四)加强电动摩托车生产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轮四轮电动车综合治理的意见》(皖公通〔2022〕1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动三四轮车全链条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交安联〔2024〕6号),督促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生产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车型。
三、组织实施
(一)开展政策宣贯。坚持管理服务并重,多渠道、多形式宣贯国家及我省有关车辆生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企业增强法规意识、规范生产流程、保持准入条件,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二)组织企业自查。督促企业对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内部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车企业监控平台安全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和台账,逐个整改销号。
(三)加强日常监管。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日常动态监管,发现辖区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及时逐级报告。
请各市工信局对企业自查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填报《车辆生产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汽车工业处)。
联系人:石沙,电话:0551-62871786,邮箱:shisha@ahjxw.gov.cn。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10日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工信视角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39号